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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
宜政办秘〔2018〕169号

(根据2025年1月21日宜政秘〔2025〕6号文件,此文件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管廊收费的长效机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等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2.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3.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

(试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附一

安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美化城市景观,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综合协调、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投资模式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机制  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和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因地制宜推动管廊建设,逐步提高管廊配建率。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对应管线必须入廊,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入廊顺序。健全入廊、有偿使用、收费保障和监督等制度,形成入廊完备、收费合理、运行顺畅、保障充分、监管有力的管廊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九条  规划布局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十条  勘察、设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原则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规范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三条  建设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要求  管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移  交

第十六条  移交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同步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管线入廊

第十七条  入廊要求  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范围新建管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许可手续。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六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八条  责任划分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工作。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安全管理职责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收费及补贴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收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按照协议收取管廊有偿使用费。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标准》执行。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在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义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管线入廊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行政主管部门;

(八)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维护制度,落实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安全监控和巡查等保障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九)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义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抄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三)施工时对管廊以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五)管线使用和维护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六)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以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七)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八)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管线单位整改;未整改的,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应急抢修  管廊内管线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及时按相关规定报告。

管廊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生故障三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廊改迁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以及管廊内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所需费用由管廊改迁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护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线单位制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一)建设与管廊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二)挪移管廊;

(三)移动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接驳入廊管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项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损坏、占用管廊;

(二)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利、人防、公安等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维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二

 

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良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运行补贴是指市级财政局预算安排用于弥补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管廊运营单位”)按照管线入廊协议(合同)约定,向管线权属单位收取的日常维护费费无法覆盖成本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地下管廊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补贴资金采用政府缺口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管廊运营单位要加强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严格控制管廊运营管理成本,保证约定的管廊运营维护服务标准和质量,有效降低有偿使用费,减少管线权属单位支出。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管线入廊协议(合同)有偿使用付费约定,按期、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管廊运营成本性支出,按平等协商原则确定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付费金额、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事项,签订管线入廊协议(合同)。管廊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管线入廊协议(合同)要求。

第七条  管廊运营单位每年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媒体、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收费基本信息、收费合同、维修保养计划以及运营服务绩效评价报告等,保障管线权属单位知情权。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相关单位同意后,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运营成本的,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与管廊运营单位运管服务绩效挂钩(运行绩效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考核结果,支付缺口补助资金,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缺口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缺口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90%;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缺口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80%;考核得分在60-70分的,缺口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70%;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缺口部分市财政不予承担。

第十条  缺口资金的确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管廊运营单位年度收入和年度全部运行成本进行核定,可由市财政自行组织核定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核定,成本减收入的差额部分即为缺口资金,缺口资金为正的,由市财政局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缺口资金为负数的,取消当年补贴。

第十一条  管廊运营单位对逾期不支付有偿使用费的管线权属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且未说明事由或作出书面保证的,要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对管廊运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偿使用费收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三

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

参考标准(试行)

序号

入廊管线种类

入廊费参考标准

日常维护费参考标准

1

给水(输水)工程

(/·15)

(/·)

给水工程DN200

82.74

27.69

给水工程DN300

90.87

给水工程DN400

100.52

给水工程DN500

109.89

34.82

给水工程DN600

129.47

给水工程DN800

145.20

给水工程DN1000

161.62

44.90

给水工程DN1200

178.74

给水工程DN1400

197.92

2

天然气/热力工程

(/·15)

(/·)

燃气/热力工程DN150

412.14

47.83

燃气/热力工程DN200

439.52

燃气/热力工程DN250

470.60

燃气/热力工程DN300

501.64

燃气/热力工程DN400

564.95

燃气/热力工程DN500

624.79

3

电力工程

(/··15)

(/··)

高压110kV/220kV

72.10

3.64

中压10kV

39.18

2.84

4

通信工程

(/··15)

(/··)

通信管道Ø110

28.59

1.62

说明:1.安庆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分: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2.入廊费暂按15年为周期收取费用;

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12-27 有效范围: 安徽 安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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