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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价认〔2010〕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文件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涉及到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等过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作用。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可以先从房地产交易、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涉及财物价格认定入手,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求进。

  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公权性质”,属于行政服务,具有公益性、行政性。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该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保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