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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4〕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公安工作市领导,市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见义勇为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市民代表组成。市民代表可以从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工作者中遴选。

第三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并宣传《见义勇为条例》和本办法。

(二)组织对见义勇为的调查。

(三)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确定奖励种类和奖金数额。

(四)组织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六)市人民政府及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需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经济补助、先行支付资金二十万元以下的,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二十万以上(含)的由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慰问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  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成员实施符合《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确认为见义勇为。

因行为人先前行为致使被救助人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因此实施救助行为的,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

第七条  未成年人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认定为见义勇为。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八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等基本信息情况。

(二)见义勇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三)有关单位、个人的证明材料。

(四)受伤的,需提供医院或法医的伤情诊断报告。

(五)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名称。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完成调查后,填写评定委员会印制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安分局初审,提出奖励意见。经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见义勇为确认申请,并报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划拨至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公安局提出。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救助。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属进行救助、抚恤、发放困难补助等。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慰问。

(四)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活动。

(五)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

(六)其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行政费用。

第十三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一千元至八千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一万元至三万元。

(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二千元至一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二万元至三万元。

(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元至二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

(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八万元至十万元。

(五)表现英勇、事迹特别突出,奖励十万元。

第十四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表彰通报,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评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分别颁发金、银、铜三个等级的奖章。

金、银、铜奖章由普通合金制作,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定制。

第十五条  颁发金、银、铜奖章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表现英勇、事迹特别突出的,颁发金奖章,并奖励二十万元。

(二)表现英勇、事迹十分突出的,颁发银奖章,并奖励十万元。

(三)表现英勇、事迹突出的,颁发铜奖章,并奖励五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由评定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受重伤或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由评定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召开见义勇为表彰大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和慰问,对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和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力量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需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落实相关政策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协调当地政府予以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评定和奖励办法》(珠府〔2003〕138号文)同时废止。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