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镇房改办〔2000〕第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改操作程序,严肃房改纪律,针对在公有住房出售和房改房上市交易中出现的有关违反房改政策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现已由一户职工购买的两套以上(含两套,下同)房改房,合计面积超过购房人面积控制标准,在购买时超标面积部分未按有关房改规定执行,且故意隐瞒,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对原售房单位、经办人和购房人严肃查处,并对购房人购置的住房按查处时的房改政策予以纠正。
二、对于确因当事人对房改政策不了解,造成购房人购买两套以上房改房而未按房改政策执行,且单位和购房人态度较好的,原则上同意单位自查自纠。查纠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对合并计算的住房面积整套(处)超标的住房,一律清退给原售房单位。
2. 对合并面积超标但不宜分割的住房,在对照成本基价和折扣政策时,可以按购房时的规定执行;在对照面积标准上,凡是在95房改政策(含95价)以前购买的房改房,按镇政发[1995]262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凡是在95房改政策以后购买的房改房,按当时的房改政策执行。
3. 对两套以上住房,原则上按后买的作为超标纠偏住房。
4. 对涉及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差价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对于购买两套以上房改房,且所购房改房合并计算面积未超标但未按房改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购房人,在按房改政策规定完善手续后,其所购房改房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四、对于确属房改房范畴,在领证时未加盖房改房标记的住房,经审核后,应重新按当时房改政策办理,并领取加盖标记的产权证。如果有其他房改房,应合并计算面积,并按上述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五、对于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的查纠,需报经市廉政办审批。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
抄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市委廉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