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比例
考虑到我市地下设施建造成本相对较高、使用相对受到限制的特殊性,从鼓励使用和支持的角度,我市确定自用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计算,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计算。
二、全市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20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