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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2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区、山区建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有关房产管理机构,潍坊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评标评审活动和专家库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潍坊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潍坊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专业优势,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法典》、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相关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邀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服务技能、物业行业管理、物业政策法规理论、实务等专业特长,经潍坊市物业主管部门认定、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是潍坊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主管部门,统一组建、使用、管理市级专家库。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认定、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库;

(二)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解聘入库专家;

(三)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工作。

市物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具体实施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库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公开择优、客观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专家库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推荐。全市入库专家规模原则上在200人左右,后期随实际工作需要而调整配置。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每届聘期3年,自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计算。聘期届满后,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聘任新一届入库专家。

专家库可根据需求进行调整或增补,届中增补的专家聘期与本届专家库专家聘期同步届满。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禁止受聘专家的行政处罚;

(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工程、经济、财会、法律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大学高校、物业管理、房地产、法律等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业内人士;

(三)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独立、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五)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胜任工作的身体状况;

(六)自愿申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考核;

(七)机关、事业等单位公务人员及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

(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由工作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填写书面申请,经盖章同意,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协会初审后,择优推荐至市级;申请期间未在单位入职的,可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直接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业协会初审后,并择优推荐至市级。

第九条 入库专家由潍坊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资格评审。

评审小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十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潍坊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诺书》(附件2);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原件(个人自荐的提供相关从业经历证明);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聘任入库专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物业主管部门发布专家征集信息。

(二)初审推荐:申请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推荐至市物业主管部门。

(三)资格评审: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人选公示:市物业主管部门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经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取消其聘任资格。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二)按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专家库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制度、规则;

(二)认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三)对所参与的评审行为和意见承担责任,配合处理有关异议、投诉事项;

(四)遵守廉洁制度,不得以专家名义私下接触招标人,接受或索取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遇到法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八)因个人原因确实无法受邀参与专家招标工作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报请假申请;

(九)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招标项目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剔除:

(一)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未按本办法履行专家义务的;

(五)被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专家工作事宜的;

(七)连续3次不能正常参与评标工作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解聘的情形由评审小组负责确认,当事专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出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者陈述、申辩不成立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解聘、公告。

专家解聘后,3年内不再予以聘任。

第四章 抽取与评标

第十七条  从本库抽取专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于评标开始前1天内从评标专家库内确定评标专家,并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被抽取的专家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在同一物业服务评审项目中,同一单位只能抽取产生一名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已确定参与评标的专家如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当于评标开始前四个小时请假。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应当及时补充抽取:

(一)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故请假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

(三)所抽取的专家虽已开始评审,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突发情形需终止其评审活动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或补充抽取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审费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承担,费用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定、专家管理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