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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014.11.28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53号)的规定,决定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普通发票且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在其代开发票范围内代开,以下简称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中第三项修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但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提供免税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持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额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办理代开手续。”

三、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