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市环境营商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海口江东管理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水务局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2〕1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3〕5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基于企业环保信用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深化水环境资源市场化改革,加快构建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水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及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以价格杠杆倒逼企业节水减污、合规排污,持续推动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污染付费、差异管控原则。充分发挥价格调控杠杆作用,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构建分级分类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激励约束、奖惩并举原则。创新完善资源环境价格调控机制,坚持守法受益、失信受限导向,充分调动排污单位开展污水预处理、污染物减排、合规排污治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严格衔接《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流程公开收费标准、执行依据及征收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政策公平公正。
4.权责清晰、廉洁制衡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与审核权限,建立跨部门相互监督、关键岗位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筑牢制度廉洁风险防线。
二、实施对象
本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适用于全市纳入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管理的参评排污单位。当年新纳入评价体系的排污单位,自名单生效次月起执行差别化收费。因关停、迁出退出评价体系的排污单位,自名单失效次月起停止差别化收费。
三、实行标准
在海口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环保信用等级统一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定的正式结果为准,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一)对环保诚信单位按照97%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环保良好单位按照100%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对环保警示单位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环保不良单位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政策解读及机制统筹管理;负责收费标准调整的合法性、公平性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动态调整及结果推送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按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推送正式生效的信用等级名单及动态调整信息。
(三)市水务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代征全流程管理,严格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推送的正式信用等级名单执行对应收费标准;指导征收、代征单位规范建立收费台账;受理企业收费核算异议;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收费执行情况。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及财政监督;对收费资金上缴情况、台帐财务数据开展定期核查。
(五)征收及代征单位严格按照水务部门下达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调整企业收费档次、违规减免或加收费用;按要求建立收费台账,按时报送收费数据;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正式公示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统一梳理汇总环保诚信、环保良好、环保警示、环保不良四类参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正式函送至市水务部门,作为水务部门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的依据。
(二)规范信用等级执行与调整规则。年度评价结果自公布次月起执行,有效期与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致。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严格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因评价错误导致收费错配的,核实后按规定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应征费用办理退抵手续,具体退抵流程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下月抄见水量执行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差别化收费部分,严禁私设过渡账户截留、挪用收费资金。
(四)严格落实阳光监管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调整情况;水务部门对差别化收费标准、政策依据进行公示,及时公示收费执行总体情况;各相关部门同步公开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监督。
(五)规范台账与对账管理。各征收、代征单位应建立差别化收费标准化台账,如实记录企业信用等级、收费标准及征收情况,实行电子+纸质归档管理;建立市水务、财政、征收单位三方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相符、资金足额缴库,台账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核查。
(六)强化监督问责。各相关部门及征收、代征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依规履行岗位职责。对存在擅自调整企业信用等级、违规减免加收污水处理费、篡改台账数据、截留挪用收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建立联合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财政部门定期开展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联合评估,全面核查政策落地成效、廉洁风险防控及企业反馈问题,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依据。
六、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