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川财规〔2024〕1号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17〕1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日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制发了《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川财规〔2024〕1号)。
一、起草依据
公告的起草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17〕1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解释权归属
公告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财综〔2017〕1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者预缴,以及2017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缴入国库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者多退少补。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国家、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