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目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0年第1号
)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