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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重庆比邻地区的企业(或矿区)所列铅锌矿石等级(祥见《铅锌矿石资源等级表》),我市铅锌矿石资源等级暂按四等(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吨13元)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