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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
闽发改服价函〔2021〕373号
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延续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环综合函〔2021〕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6〕54 号)、《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排污权管理和市场交易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环境有价、使用有偿”和“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三、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执行期间国家如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吨·年

序 号

污染物

价格标准

优惠政策

1

化学需氧量

1300

390

2

氨氮

1500

450

3

二氧化硫

800

240

4

氮氧化物

1100

330

说明

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