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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21                              甬自然资规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规范群测群防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在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巡查工作的巡查员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监测员。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群测群防员管理的业务指导;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负责新任群测群防员的技能业务培训、日常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基层站所负责组织指导群测群防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委会、有关单位落实群测群防员和相关工作措施,并负责群测群防员的日常管理,督促群测群防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

第五条  群测群防员由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基层站所指导下经本人同意后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核定,经培训合格后,成为正式群测群防员。

第六条  处于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的行政村都要配备巡查员,处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的行政村可视情配备巡查员。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配备监测员,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认定(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员配备。原则上每个监测员只能负责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地质灾害隐患点没有威胁常住人口的,其监测员可以由巡查员兼任。

第八条  巡查员一般需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为现任村两委负责人,基层网格员优先;

(二)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巡查等工作,掌握巡查工作相关要求;

(三)对当地地质环境概况较为熟悉,熟知隐患点位置、受威胁群众基本信息、避险路线及场所。

第九条  监测员一般需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要生活或工作在当地,对当地地质环境概况较为熟悉,基层网格员优先;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

(三)具有一定文化(初中以上)程度,能够适应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

(四)本人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巡查员对监测员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监测员要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情况报告巡查员。巡查员和监测员因事外出时,要相互告知,并指定专人代为履职,其中,巡查员职责可由村两委班子中其他人员履行,监测员职责一般由巡查员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  巡查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开展村、社区地质灾害巡查,做好巡查台帐,定期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基层站所报告巡查情况;

(二)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群众转移避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撤离和安置;

(三)积极主动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及时劝阻和上报易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四)及时反映巡查区域内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协助做好巡查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掌握地质灾害监测、报警等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威胁对象、撤离路线、避灾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基层站所报告监测情况;

(三)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易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六)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要为群测群防员配备钢尺、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工作装备。

第十四条  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开展群测群防员日常业务指导的同时,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一般每年培训一次。

第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应当为群测群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以减少其人身意外风险。

第十六条  群测群防员年度业务工作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负责评定,对于认定合格的监测员,要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费。

第十七条  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通报批评,扣减工作补助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群测群防员资格,并视情追究责任。

(一)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的;

(二)监测工作中有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能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要求开展巡查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第十九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中来,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13〕2号)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