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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9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22-06-27 有效范围: 安徽 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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