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4-01-03 盐发改〔2023〕343号
USHUI.NET®提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在不超过本通知确定的项目标准基础上调整部分项目标准。原《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04】141号)《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盐市价发(2005]63号)《关于明确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盐市价发(20182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我市已有相类似减免政策的应连续执行,与省级相关政策冲突的按省级规定执行。此前,各地各相关单位如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按照就低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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