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2号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发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2号)两个文件。
三、本公告执行日期的说明
(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全文共三条内容,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已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公布废止,执行日期已明确,第三条废止的执行日期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2号
)中《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共有4个文件,其中:第1个和第2个文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废止,第4个文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1号)废止,执行日期均已明确。第3个文件即本条第(一)项所述文件,执行日期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