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28 甘国税函发〔2003〕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和纳税人反映,最近几年,原有的一些国有、集体以及其他所有制的公路
运输企业大多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制,相当一部分还转变为由个人从事
运输业务,并通过
运输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代开
运输发票,由于省局原规定这部分
运输发票的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公路
运输业及企业的经营存在较大的影响。为了适应改革改制形势的变化,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从事公路
运输取得的
运输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开具的
运输发票(货票)上注明的
运输费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在执行运费抵扣政策中,要继续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费抵扣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