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现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 ( 2011年第7号
)修改如下:
一、将正文“全市国税系统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7项,其中属于市国税局的审批权限6项,属于区县国税局的审批权限11项”修改为:“全市国税系统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4项,其中属于市国税局的审批权限4项,属于区县国税局的审批权限10项”。
二、取消附件1《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表》第5项“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退税的审批”、第6项“对印制有纳税人名称的发票的审批”、第11项中的“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第13项“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严禁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