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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商务〔2017〕3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商务〔2020〕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商务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厦商务规〔20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相关行业协会:


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努力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切实加强厦门老字号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扩大品牌效应,我局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11月9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文化

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

权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文物局,

市药监局,市国资委、厦门国税局,厦门地税局,厦

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市旅发委。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厦门老字号”,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厦门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厦门老字号(中文)

Xiamen Time-honored Brand (英文)

第四条  认定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  认定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

  (三)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厦门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复核、认定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

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书(见附件)。

(二)调查鉴别: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认定评审: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老字号专家委员会中法律、知识产权、历史文化、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厦门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在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撰写认定报告并提出拟认定“厦门老字号”名单。

  (四)公示复核: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单位的认定资格。

  (五)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决定。

  (六)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并负责保管。

(七)核发证书: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由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在厦门老字号认定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八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标志。未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商事主体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厦门老字号”标识。

第九条  “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和标志等。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厦门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明确老字号管理的职能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悬挂非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老字号标识进行招揽、推介和宣传。如需在分店或其他地点悬挂、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须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统一制作,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监督使用。

违反《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如发生企业名称、商号、注册商标变更时,应当在10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厦门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厦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厦门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发现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抄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每年2月底前应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优先推荐参加“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十七条 “厦门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厦门老字号申报表》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