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4-29

  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变化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我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执行的是2013年由我厅联合6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规定的标准,即: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为每年5-9月份。该标准是根据2012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制定的,距今已多年,现行高温津贴标准明显偏低。

  二、《通知》主要内容变化

  此次文件与2013年的通知相比,调整了两项内容:一是调整计发方式,二是调整发放标准。

  (一)调整计发方式。原高温津贴标准计发方式为:5-9月份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高温津贴。鉴于近年来我省5月份高温天气较少(以福州为例,见下表)和参考其他省份情况,新规定调整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9月可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福州市近年高温天气(最高气温≥35℃)情况表

年度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2013年

  1天

  11天

  21天

  18天

  0天

2014年

  0天

  2天

  16天

  17天

  10天

2015年

  0天

  12天

  9天

  5天

  0天

2016年

  1天

  9天

  16天

  8天

  0天

2017年

  0天

  4天

  22天

  17天

  13天

2018年

  5天

  5天

  11天

  18天

  5天

  (二)调整发放标准。原高温津贴标准为:5-9月按20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9.2元/天计发。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情况及增强劳动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需求,新规定调整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9-04-26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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