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4-12-31 泉政文〔2014〕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
养老服务体系,推动
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
养老服务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
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现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教育、旅游、健身、金融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城市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在全覆盖基础上实现提标升档,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成覆盖城区的老年紧急呼叫信息平台,并逐步向农村推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人拥有
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
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30%以上。市本级和各县(市)、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全面建成1所以上护理型
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成为
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
养老服务领域的改革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着力培育和发展
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开发建设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老年养生示范基地。
——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加强
养老服务业统筹规划。将
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落实省政府规定的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通过编制和修订
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
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
2.健全基本
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健全保障老年人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服务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3.落实城乡
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用房,统筹布局
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大于200平方米并设置大于15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新建小区的
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
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
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居家互助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
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加大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4.推进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市、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
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办民营
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强化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把
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薪酬标准。支持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
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到
养老机构实习、见习,给予实习、见习补贴。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
养老服务,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支持
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建设,建立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
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参照培训资金直补企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省公务员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
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
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加强泉台
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
6.推进老年教育发展。发展老年教育是完善
养老服务的重要措施。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涉老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老年教育发展。加快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支持市、县、乡、村四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销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办好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7.积极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各级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支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养老服务业发展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城乡居家
养老服务。按照居家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专业、分领域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家政、物业等企业与机构,加盟、参与、托管城乡居家
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专业性高、针对性强的居家
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
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城乡居家
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推进
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
养老服务机构(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按
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
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
养老服务需求的
养老服务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
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
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
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护理型
养老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3.促进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探索建立促进社会组织承接
养老服务保障和运行机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开展
养老服务。推动慈善组织重点参与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养老产品开发、
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泉州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
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
养老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
养老服务,有效引导社会力量提供
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
养老服务需求,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的
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更加注重农村
养老服务业发展
1.盘活乡镇
养老服务资源。大力推进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依法落实完成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乡镇敬老院运行保障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
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将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2.大力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鼓励农村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农村居家
养老服务站、农村敬老院,下同),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和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从2015—2020年,每年建设200个农村幸福院,建设资金除争取省级补助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已建达标或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从市、县(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鼓励和引导各级慈善组织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
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3.拓宽农村
养老资金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
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
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种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
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
养老资金。加强城乡
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
养老服务。宣传发动社会各界踊跃捐资助老,支持乡镇、农村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对捐助金额达主体建筑80%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允许冠名,对
养老服务项目累计捐赠200万元以上者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授予奖牌和颁发荣誉证书。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增强
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申请设置康复、护理、医疗等医疗机构,卫机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模较小的
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发展护理型
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
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
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护理型
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
养老服务。降低老年护理院(楼)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门槛,以减轻受护理老人的经济负担。
3.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
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到
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优化资源布局,鼓励病源萎缩、效益较差的二级医院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转型为
养老护理院、老年人康复院。建立医疗机构与
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
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4.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
养老机构工作。
养老机构内设独立的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可享受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相关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五)着力培育
养老服务产业
1.着力推进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吸引国内外
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
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
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
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2.着重开展泉台侨
养老产业交流合作。发挥我市港澳侨台优势,通过集中培训、参观访问等方式积极开展与海内外
养老康复护理技术培训交流活动。发挥泉台“五缘”优势,积极申报全国
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主动承接台湾
养老服务业转移,引进台湾知名
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机构,打造海峡两岸
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点。
3.引导
养老金融产品开发。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
养老能力。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优先保障
养老服务用地需求
1.保障
养老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
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可将闲置性用地调整为
养老服务用地。2013年底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35张的县(市、区),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优先保障和落实
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从2015年到2020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
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或
养老招商项目,支持社会资本投资
养老服务设施。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
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
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在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允许给予优先优惠。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
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开展
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在征求住建、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
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严禁以办
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
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县(市、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二)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1.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按规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的
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向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准予捐赠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3.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与保障
1.给予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2.给予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或福彩公益金安排。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和当地财政(含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公建民营
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3.设立护理型
养老机构财政奖补资金。从2015年到2020年,市本级根据财力情况设立奖补资金,重点扶持护理型
养老机构。主要用于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新增护理型床位补助,收住本市户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运营资助,从业人员培训奖励,护理型
养老机构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等。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立相应奖补资金扶持
养老机构发展。
4.建立贫困家庭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他们入住
养老机构或者接受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提供支持。贫困家庭
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5.提高
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
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民办
养老机构中取得《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
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技师、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
养老护理资格技师、高级、中级、初级等级证书,在民办
养老机构从业一年并从事
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着力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
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
养老服务需求,支持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
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
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表内外金融资源支持
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
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
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
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3.加大
养老信贷投入。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
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
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重点推进我市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发展。
4.提高
养老服务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探索建立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制度,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三项,鼓励各类
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积极投保,投保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低保、优抚对象、“五老”、残疾老人等政府供
养老人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的其他社会老人投保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30%、
养老机构负担70%,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参照实施;民办营利性
养老机构保费由机构与个人共同负担。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
养老等保险产品。
(五)持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1.健全
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行业组织要加强
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
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健全
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
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探索建立
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
养老服务收费行为。
2.加强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对违规建设的,国土、行政执法、住建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
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
养老事业发展。对将土地违规用于非
养老服务等行为,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
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
3.加强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监管。民政、住建、国土、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未达标的
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
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
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养老机构,要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
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
4.建立
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建立与全省相匹配的
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与全国、全省相统一的
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
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计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
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
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
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发改委、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