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长乐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担。本着“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新的政策。
附件
大数据政策指引表
序号 |
方向 |
具体内容 |
最高金额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园区平台建设 |
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奖励。 |
50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2 |
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的分支机构,同时满足园区内研发、仪器等设备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专职科研人员25人(含)以上(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平台建设面积2500平方米(含)以上等条件,按区内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
30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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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 |
20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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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在园区建设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用以加快数据汇聚,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
20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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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园区建设且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
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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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质企业引培 |
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行业龙头及上市(含新三板)大数据相关企业(含子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首年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后续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按照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补助,3年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
50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
7 |
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合计最高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
按实际情况而定 |
长乐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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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合计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
按实际情况而定 |
长乐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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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新应用市场 |
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相关企业,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
按实际情况而定 |
长乐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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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给予园区大数据相关企业数据资源和超算资源租用费用50%的补助,根据入驻主体实际到位资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单项资源租用费用最高补助100万元/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单项资源租用费用最高补助50万元/年。 |
100万元 |
长乐区政府 |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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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大数据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 |
按实际情况而定 |
长乐区政府 |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