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
2016-05-19 泉政办〔2016〕6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行业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七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七条措施

  为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市企业多元化发展,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我市企业可使用人民币资金、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注册地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我市企业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即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款的资金汇出;同时,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我市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我市企业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购付汇手续。

  四、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放宽我市企业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我市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同时,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我市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五、支持人民币跨境融资。允许境内外的银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进出口双方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合同金额为限,不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允许境内银行为我市企业境外项目提供融资。

  六、增强服务意识。各银行应增强服务企业“走出去”意识,积极为我市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指导,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作,为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优化境外市场布局提供金融服务。

  七、加强境外直接投资流动风险监测。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在积极服务我市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也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防范无真实投资背景的资金借道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