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15〕8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9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引导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培育休闲农业特色品牌,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休闲农业的要求和原则

  休闲农业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和新型消费业态,发展休闲农业,能够将农业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多功能拓展,满足城乡居民走进自然、认识农业、沐浴森林、亲近海洋、体验农趣、休闲娱乐的需要,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就业容量、传承农耕文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休闲农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坚持以农为本、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多方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基础建设、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素质提升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真正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增进民生福祉。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休闲农业作为建设美丽厦门的重要任务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措施,不断推动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力度,落实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和措施

  ㈠加大用地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扶持力度,结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工作内容,将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不得滥占耕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

  对休闲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总用地规模5%的比例配套,但最多不超过10亩。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利用林地,可采用高脚木屋。对需固化地面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经营性用地,通过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以带项目进行“招、拍、挂”方式征地;属于林地的,通过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取得林地使用权。休闲农业项目取得合法用地后,按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规范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各区政府)

  对不固化地面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可采用租赁方式,参照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附属设施,必须对耕地耕作层进行保护,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经营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照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等质等量的耕地。休闲农业项目取得租赁用地后,在总控制面积规定内建设不超过三层、地面总高度不超过10.5m的休闲农业建筑物,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级农业、国土、林业、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报备,上述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提出指导意见并反馈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业主落实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规划委、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

  鼓励休闲农业企业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合作,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集体发展用地等发展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等休闲农业项目和配套项目(如民宿、餐饮店、停车场等)。鼓励沿海渔村发展“渔家乐”,从生计渔业向观光渔业转变,从单一的群众性渔港向集休闲渔船、游艇避风停泊的综合性休闲渔港发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执法局)

  ㈡加大资金扶持,促进品质提升。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扶持市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镇(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休闲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与奖励、宣传、推介等。各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休闲农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区政府)

  1.鼓励土地流转。休闲农业项目中的农业生产用地可按土地流转租赁方式经营,并根据市两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2.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在市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镇(点)内优先实施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温室、大棚、节水灌溉设施等),示范、推广农业“五新”技术,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办〔2014〕11号)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3.奖励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星级评选荣誉称号(五、四、三星级)的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奖励。对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森林人家”依据《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定为1~5星级的,分别给予20万、30万、40万、50万、6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补给差额奖励。对获得省水乡渔村称号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获得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点,以最高级别荣誉称号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可补差。(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加强金融扶持。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采取农房抵押、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贷款方式优先支持休闲农业发展。经营休闲农业的农户和企业,可以享受财政、人社部门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市国土房产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

  5.鼓励人才引进与培育。开展对休闲农业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将其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规划设计、创意策划和市场营销等高层次人才,可申报享受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相关优惠政策。从事休闲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可参照《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厦农〔2015〕31号)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各区政府)

  ㈢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生态保护。

  1.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运行机制、经营场所、接待设施、规章制度、人力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质量、休闲项目立项等各个方面加强对休闲农业项目的管理,引导休闲农业经营主体树立开发与保护并举的理念,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公安局)

  2.发展休闲农业项目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加强治安、消防安全及设施安全防范,消除安全隐患。区、镇(街)要加强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休闲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建设局)

  ⒊发展休闲农业项目,不能选择在汀溪水库、坂头水库、古宅水库及莲花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保护区等区域建设休闲农业项目。休闲农业项目开发要统一规划布局,避免过渡开发,破坏生态环境。休闲农(渔)业、森林人家等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必须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回用水标准,做到生态型“零排放”,不得排入溪流、水体等外环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⒋积极支持农民以庭前屋后等资源为载体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项目;村民利用原有自建房做为民宿使用,参照出租房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持有效证件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场所提供住宿规模不得超过15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

  ㈣加强指导服务,促进提档升级。

  1.鼓励对台合作。加强与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协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定期开展双边交流;引进台资企业来厦投资创业,带动我市休闲农业的发展。邀请台湾专家学者和经营者来厦指导、交流或组织休闲农业企业管理者赴台考察学习,借鉴台湾休闲农业成功经验。(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区政府)

  2.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饮用水、供电、通信、卫生、安全等设施的建设档次,加大旅游通道标识系统、游客接待中心、改厕改厨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市区两级休闲农业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市级以上示范点建设以自动化导览讲解、信息联播、客流实时采集监控、电子售票、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数字管理系统,提供网络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各区政府)

  3.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策划举办各类农事节庆、节会、博览会及创意大赛等活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广营销。市级新闻媒体要免费提供版面、开辟专栏,宣传推介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示范镇(点)。对符合规定的休闲农业点的标牌标识,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支持,旅游部门将其纳入旅游景区标牌标识范畴。(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三、强化保障,切实加强对休闲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㈠加强领导。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纳入议事日程,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各区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结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建设要求,积极为休闲农业发展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保护合法经营,确保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㈡分工负责。农业、渔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休闲农(渔)业、生态林业旅游的指导与协调,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发改、财政部门要把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纳入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宣传促销,做好项目的等级评定、旅游线路的设计与推介、客源的组织与拓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市场秩序、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休闲农业发展。

  ㈢细化措施。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充分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