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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上级有关文件新精神相衔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上级有关文件新精神相衔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4-11-27 泉政办〔2014〕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17〕16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1月24日,我市出台了《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泉政文〔2014〕17号)、《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政文〔2014〕18号),全面启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5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闽政〔2014〕25号)。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等一批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新规定正式施行。由于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启动较早,部分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新精神不一致。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现就做好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上级有关文件新精神相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照闽政〔2014〕25号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规定的市场主体范围,但该类型市场主体不适用关于放宽经营范围的规定。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提交材料及监管等方面要求依照闽政〔2014〕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场主体年报义务、信用约束机制、营业执照版式等方面规定与国发[2014]7号、国务院令654号等文件的新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四、由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要求,结合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订符合我市改革实际需要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