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8]129号 2008-4-23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已按规定申报办理
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填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表式见附件),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07〕13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程序在出口企业最近一次退税申报中扣回已退税款后出具《证明》。
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07〕138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主管征退税的税务机关都应将收用或开具的《证明》分出口企业登记台账(具体格式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证明》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