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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0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公布 实施)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7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