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本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8〕234号
各相关单位:
《茂名市本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茂名市本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度,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本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意见》(粤财库〔2017〕5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市本级开设有财政专户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意见》(粤财库〔2017〕59号)规定,在茂名市财政局新设有财政专户的金融机构,也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实施方法。
合理评价市本级财政资金各存放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水平,对于低于平均水平的机构,按比例从其财政账户中转出部分财政资金(合计集中3-5亿元,视当年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再确定具体金额),再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在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金融机构中选择一家予以存放,期限1年。
(一)评价标准。
各金融机构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程度主要通过贷款支持力度(权重70%)和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权重30%)两项指标来反映。其中,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由贷款规模(月平均贷款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量和贷款增速等4个指标构成,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确认的上年度12个月平均贷款余额、上一年全年月均存贷比以及上一年全年贷款增速作为计分依据。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由经营稳健性评估和金融管理契合性评估2个指标构成,以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为:
1.贷款支持力度指标(本指标70分)。
(1)月平均贷款余额得分(本指标占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的50%权重):
(2)全年月均存贷比得分(本指标占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的20%权重):
(3)贷款增量得分(本指标占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的20%权重):
本指标得分最高分为贷款支持力度指标分期的20%。最低分为0分。
(4)贷款增速得分(本指标占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的10%权重):
本指标得分最高分为贷款支持力度指标分期的10%。最低分为0分。
2.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指标(本指标30分)。
(1)经营稳健性得分(本指标占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指标的50%权重);
(2)金融管理契合性得分(本指标占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指标的50%权重)。
某个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得分=(月平均贷款余额得分+月均存贷比得分+贷款增量得分+贷款增速得分)×70% +(经营稳健性得分+金融管理契合性得分)×30%
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得分的平均值为基准,高于平均值的,视为该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表现已为本地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低于平均值的,视为机构上一年度支持本地经济发展有所不足。
(二)转出资金及其比例分配。
综合考虑当期财政专户资金余额以及盘活情况,在保证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确定从对本地经济支持不足的财政资金存放金融机构中合计转出3-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竞争性招标资金存放银行。
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签有协议的,应优先保证协议正常履行。
(三)标的数量和中标机构确定。
竞争性招标资金的标的数量为1个,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得分最高的机构为中标金融机构。
第四条 实施期间。
财政部门按照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竞争性招标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的资金总量及相关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分担的竞争性资金金额后,依据本意见拟定竞争性招标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该竞争性招标资金存放金融机构事项原则上一年实施一次,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实施完毕。
第五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