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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珠府办〔2013〕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兴办医疗机构,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8号)、《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 粤府办〔2009〕127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树立大卫生观,通过鼓励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筹集社会资本、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多元化投资办医的格局,提高全市总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多元竞争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2.坚持平等公正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

3.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

(三)总体要求。

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力争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市总量的25%左右。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符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西部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开办医疗机构。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资源供给短缺的市场,鼓励兴办护理院、康复、老年病、中医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

支持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在珠海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积极支持境外资本在珠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数,明确办医地点,吸引港澳台和外资进入我市医疗服务市场。推进落实粤港澳医疗服务合作先行先试工作,进一步拓展交流合作领域,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独资医疗机构时,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条件方面予以适当放宽,不对医疗机构的间隔距离进行限制和要求,并简化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尽快优先办理。

三、减轻民营医疗机构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针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结构性减免税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同等享受服务性企业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级别相同的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服务网络体系。

五、落实政府财政支持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或者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鼓励各级政府在房屋建设租赁、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民营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

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与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有与企业人才同等的待遇。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积极研究和出台我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途径。

民营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来华医师超过1年、聘用港澳台医师超过3年,需延长执业时间的,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强化全行业统一管理

将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联建协管”社区卫生服务运行体系。依托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预防保健部门对区域内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对口联建、业务指导和任务管理,协助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运行进行监管与定期绩效考核。通过推动医生多点执业、下派专家带教培训等方式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能力与水平。

试点推动向民营医院选聘业务院长的措施。在帮扶协作的总体框架下,本着自愿原则,结合民营医院的需求,通过从二、三级公立医院向民营医疗机构选聘业务院长、业务骨干等形式,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帮扶关系,重点从医院管理、技术规范、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扶持和带动。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人员进修培训、评比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服务,并依法核准或报请上级审批。

八、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

强化依法执业与监管。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民营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守法经营、严格自律的约束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行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医疗市场的准入机制、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要按有关法规审查其主体的资质,保证民营医疗机构的质量;对民营医疗机构为牟取暴利造成医疗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应及时查处并整改。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以净化医疗市场。

建立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标准。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患者满意度纳入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完善医疗服务公共信息平台

及时公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医疗质量、服务效率、医疗费用等信息,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完善病人选医院、选医生的改革,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竞争。

大力宣传各项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民营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十、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发展。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医意识,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鼓励设置促进民营医疗事业发展基金。对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和评星,研究制定民营医疗机构评星细则和办法,奖优罚劣。我市各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保证民营医疗机构的入选比例与其服务比重相适应。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