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韶府规〔2018〕1号
《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8〕1号)已经2018年1月9日韶关 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府〔2016〕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
粤府办〔2016〕49号)、《广 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〇〇7 — 2〇2〇年)》(粤府〔2〇〇7〕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户籍(或暂住证)在本市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韶关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列入省、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资助工作。
第五条从2018年起,设立韶关市专利资助专项经费,列人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年费、部分代 理费;专利服务费;专利技术实施费用;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费用;企业专利信息推送费用。
第七条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 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 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对专利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 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 究责任。
第十条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冲抵 相应专利费用开支、企业专利运用实施费用及用于奖励对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 或设计人。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专利资助的具体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