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5〕2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9日
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健康发展、特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政府在依法承担教育责任、保证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应留有发展空间,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条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各类民办学校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机遇,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加大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形成特色,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
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率;积极扶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选择;进一步扩大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办校。
第二章 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推行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管理。市、区在用地优惠、设置审批、奖励评定、资金扶持、师资建设等方面重点扶持以下两类学校:一是捐资举办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二是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报当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创新办学机制体制。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与民办中小学校签订委托协议,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结合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市场价格制定购买服务价格标准。支持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委托,对其进行委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五条 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市、区要设立与区域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构成,接受社会捐赠。专项资金随我市财力增长逐年提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培养成本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教师年金制度奖励金、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等;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民办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及捐赠人指定的项目。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并向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倾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本级财政建立本区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完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按照促进发展、奖励优秀、分类扶持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以奖励和资助的形式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规范、特色发展。
奖励项目包括办学水平评估、学校等级评估奖励等。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采取自主申报、评审公示的方式择优确定,用以资助学校提升办学条件。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市财政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所需经费的50%。我市重点扶持的两类学校,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他类别的学校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项目资助按照申报、评审、公示、拨付的程序进行。申请政府资助项目经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申请前两年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支出均须不低于年学费收入的40%。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资助项目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申请项目方案使用,不得发放至个人。
民办学校在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时,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项目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并停止申报资格3年。如违规使用奖励或资助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停止申报资格三年等处理。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加大对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补助力度。对自主招收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符合积分入学规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分类给予教育培养成本补助;招收本市户籍高中阶段学生的全日制民办高中,由市财政分类给予教育培养成本补助。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的教育培养成本补助至少60%应用于支付学校教职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等人员经费,低于60%的将取消下一年度教育培养成本补助。
每年3月,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育经费统计结果,核算公办中小学校上一年度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规模审定确认后,作为民办中小学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的教育培养成本补助的基准额。
补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补助标准为市、区补助标准基准额的110%,补助范围为通过审批机关年检的捐资举办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校,且普通民办中小学校须通过省一级学校评估,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须通过省级示范校评估。二档补助标准为市、区补助标准基准额的100%,补助范围是通过审批机关年检的民办中小学校,且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须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须符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须符合《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三档补助标准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50%,补助范围是通过审批机关年检的其它民办中小学校。
第八条 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民办学校、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省一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对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达到规范化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积极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创等级、上水平。对通过省一级评估的民办中小学校一次性补贴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支出。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落实民办教育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民办教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税法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对违法收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完善民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教育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学校举办者,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继续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指标,以无偿划拨的方式新建、扩建民办中小学校。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包括确定用地地块、发布公告、部门联合预审、专家匿名评审、公开答辩、市府审批、签订投资办学协议等。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和小区开发中的规划、建设、交付使用等工程同步,土地挂牌出让时,国土及规划部门要在相关出让文件中写明相应约束性条款,按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建设,建好后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应采取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学校。
第十一条 扩展民办教育投资、融资方式和渠道。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
第十二条 提高民办教师工资水平。按学校类型设定我市民办专任教师月应发工资最低指导标准,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专任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不低于3000元,民办小学专任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不低于3800元,民办初中专任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不低于4300元,民办高中专任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不低于5200元。民办学校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与民办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工资。将民办教师纳入各级政府每年教师节慰问对象,发放教师节补贴。
鼓励和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引进优秀专任教师,对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级教师等骨干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骨干民办教师补贴,标准参照公办学校同类教师执行。
第十三条 提高民办教师退休待遇。民办学校应按时为民办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年金制。建立年金制度的学校应制定本校的年金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签订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同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办学规范、完成资产过户、且教师工资标准达到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金制实施每满三年,由同级财政按前三年学校平均年投入年金金额拨付奖励金,每次上限50万元。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对民办学校人才支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安排公民办学校结对互帮互扶,结对学校组织部分教师互换学习,原则上互换期应不少于一年。
需要优秀公办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长期挂职帮助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挂职教师或管理人员挂职时间原则上不多于三年。教育主管部门应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或校领导后备干部以督学的身份帮助和督导薄弱民办学校,并向同级政府提交督学报告,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民办学校教师专用保障房。关心民办学校教师住房问题,政府提供地价优惠,鼓励企业按照我市廉租房标准兴建民办教师专用保障房,只租不售。
第三章 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我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监督。各学校要在每年2月底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申请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小组,依法对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3月10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一份原件备案。审计报告应包括公共财政经费明细、办学结余、提取发展基金、取得合理回报和奖励的情况,区分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工勤人员工资待遇支出。报告全文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进行抽查复审,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当年已获奖项,停拨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公共财政经费、停止奖励和资助经费申报资格三年。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到学校名下,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十八条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要依法改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结构,学校举办者应选派熟悉和热衷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董事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董事会(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理事)签名,存档备查。要依法明确董事会和校长的权责,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力。学校董事(理事)、校长及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民办学校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全市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审批新设立民办学校。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须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须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新设立、扩建、迁址的中小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具有抗震设防烈度八度的规范化要求,达不到国家和省、市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如学校拟使用的办学场所为非办学用途的,须报主管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现存尚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要通过改造、合并等方法达标,逐步淘汰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政策。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可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第四章 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鼓励办学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且举办者实力雄厚的民办中小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层次,打造民办教育知名品牌,并在教育用地划拨方面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民办学校自主探索,积极尝试,形成办学特色。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普通高中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扩大民办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广泛的国际教育合作,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以自主灵活的办学机制,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汲取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机制。民办学校要在坚持传统文化教育基础上,开展多元文化、国际理解教育,增强对境外尤其是港澳学生的吸引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
第五章 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部门要在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制订人才政策等方面,统筹协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实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参与联合执法。排查和清理整治无证办学要纳入各镇(街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对超范围办学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牵头查处。建立我市民办教育协会,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增强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发布制度。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审批、年检、变更、评估、招生资格、广告备案、终止、违法办学情况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