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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府办〔201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公告》 ( 江府告〔20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江门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市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着力稳定出口

(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大力宣传各级政府的外贸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30场左右境内外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帮助企业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香港贸发局“四合一”立体推广平台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打造“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等展会品牌。(市商务局负责)

(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积极搭建外贸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创意设计大赛,鼓励企业由贴牌加工出口向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转型。(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

(三)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自主营销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海外营销渠道或并购销售网络,并争取上级的支持。(市商务局负责)

(四)拓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积极帮助企业拓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产业园开展境外投资和商务交流活动,为推动我市产品出口搭建平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积极鼓励扩大进口

(五)大力宣传国家和省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利用好相关政策,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等进口。支持重要物资进口,鼓励企业开展商业储备业务和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适度扩大再生资源进口。(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支持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扩大进口。实行通关、检验检疫、融资等方面个性化、便利化扶持政策。(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大力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

(七)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积极争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试点。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销对接及采购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支撑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新引进若干个大型物流企业进驻。落实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税收等政策措施。支持关检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合作建立全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单一窗口”,实现“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的“一站式作业”模式。支持企业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创新模式下,开展零售出口(B2C,邮件/快件业务)、直邮进口(B2C)。支持江门高新区筹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人行江门分行、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省、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通关、出口退税、检验检疫、融资服务等便利化措施,利用省的政策鼓励试点企业建设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市商务局、市国税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江门分行负责)

(九)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企业扩大技术、文化、中医药、运输等领域服务进出口。积极推进江港澳服务贸易市场一体化。(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江门海关负责)

四、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十)实行区域通关“一体化”。充分利用“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扩大至11个海关”有利时机,推动区域内海关之间互联互通,结合我市海关监管点分布特点,在江门海关关区内全面推广'互联互通',减少企业在关区内进出货物的物流成本。研究启动税收征管中心、风险防控中心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试点。推进通关模式,优化完善“智检通”、“智慧口岸”通关模式,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根据海关总署部署及时调整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江门海关负责)

(十一)创新检验检疫制度。改革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实施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等多种快速放行模式。全面取消出口商品质量注册登记,推动相关检验检疫审批权限下放。落实进口旧机电产品取消前置备案行政审批。(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二)进一步深化口岸协作。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陆路)、海事(水路)等部门需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推动实现市内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市口岸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边防支队、江门边防检查站、江门海事局、市国资委负责)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宣传各级外贸扶持政策,落实好江门市外贸发展资金和省的外贸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新业态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省内短缺资源类产品、重要物资、消费品和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等。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要求及时拨付。(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四)全面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做好对下属各市、区税务部门退税业务的指导和衔接工作,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退税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绩效,增强发函的针对性和回函的准确性,无合理理由不得对同一笔购进货物多次发(复)函。(市国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拓宽金融服务渠道。积极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拓展针对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业务,减小外贸企业的汇率波动风险。保障并扩大基于外贸订单、保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规模,保障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市金融局、市商务局、江门银监分局、人行江门分行负责)

(十六)加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加大对信保政策和信保作用的宣传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自主品牌、国际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积极承保政策。积极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进一步丰富信保保单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加快对新买家、新市场的承保力度,优化对企业的海外风险资信服务。推广小微企业信保产品,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信保费率优惠。(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门办事处负责)

六、强化政府服务和督导检查

(十七)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服务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各类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增强口岸查验的针对性,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加大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督查,并在此前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正面清单”,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八)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应对。建立健全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为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支持。建立健全公平贸易工作站,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贸易摩擦预警、协调、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负责)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细化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具体工作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外贸发展情况适时召开外贸形势专题分析会和督办会,检查进度,分析形势,解决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力的市、区和部门提请市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市商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