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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1997]57号1997-2-27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湘财法〔2010〕7号规定,省财政厅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项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缴纳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优惠办法的企业,应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为计税依据,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符合减免或退返城建税条件的企业,在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后,再按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09号)办理有关减免及退还城建税手续。
三、教育费附加及退还,亦按城建税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