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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79号 2006-08-09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