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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不设置帐簿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不设置帐簿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征〔1994〕131号 1994-03-30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为此,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广州市税务局税征〔1994〕101号文已下发式样)。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范围(含三市一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经审批不帐簿的,必须设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为规范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有关印制及发行工作我局委托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请各单位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与广州市税务咨询所联系订购,联系电话:3385254。

二、个人承包或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也参照上述办理。附件:(略)

广州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