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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三[1990]107号 1990-11-10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90〕国税发17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代扣汇总缴纳的方法
〔一〕代扣单位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各税缴款书,汇总缴纳。
〔二〕代扣汇缴可采用按月预缴、按季结算的缴纳方法。结算应在每季末的次月底前进行。具体预缴及结算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视代扣单位情况确定。
〔三〕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二、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代扣单位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代扣单位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代扣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四、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市、县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
六、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具体事宜,由市、县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抄报:国家税务局、省府办公厅。
抄送: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民航管理局、宁波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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