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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9〕3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市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二)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