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8号)的规定,为确保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电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顺利开具
增值税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的准备、初始发行、安装、系统的技术服务等有关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