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邮政局转发关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206号 1998-07-03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局各支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邮电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须填报《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对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有效期审批不应超过二年。期满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邮寄申报的申请。
二、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使用《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附件二)核批纳税人的邮寄申报申请,并应指定专窗(岗)接办邮寄申报手续,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纳税人凭该通知与邮政部门签订邮寄快件协议(该协议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在核批邮寄申报的同时交纳税人签章后转送邮政部门)。
三、邮政部门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办理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到市内各邮政支局、邮政所设立的纳税申报专窗(岗)交寄邮件,也可拨服务电话185由邮政局(广州速递公司)上门收件。
四、邮寄申报以邮件寄出地的邮戳为实际申报日期。办理同城特快专递的邮件两天内送达;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个县级市范围内向广州市城区特快专递的邮件三天内送达。逾期送达的,邮政部门将按邮政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不分轻重每件收费8元,由邮政部门直接向纳税人收取,并提供专用信封,不加收其他费用。附件:
1.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核准邮寄(电子)纳税申报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邮政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粤地税发〔1998〕3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寄纳税申报的范围与方法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均可自愿申请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经批准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到邮局邮寄或约定邮局上门收取。
邮寄纳税申报方式一经批准,纳税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申报方式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改变。
二、邮寄纳税申报的形式
城市所在地的纳税人,其邮寄纳税申报应采用同城特快专递形式,县城所在地及农村的纳税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地方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协商决定。
三、纳税申报邮件的投递方法与次数
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办理同城特快专递业务的邮局都应设立申报窗口。原则上,在申报纳税期内每天投递两次,上午邮,下午送达;下午邮,次日上午送达;其他时间每天邮送各一次,具体由实际操作的邮电局、地方税务局商定。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纳税申报邮件的收费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邮件不分轻重每件收费8元,由邮政部门直接向纳税人收取。五、专用信封的印制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交邮电部指定“特快专递信封”印刷厂(广东三家)统一印制,下发给所属的县(市)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1997〕14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税谱®提示: 根据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税务局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