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214号       2005-10-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供电企业应将其主业收入与农村电网维护费分开核算。未能单独核算的,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免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