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2004〕230号 2004-9-30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三、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欠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会计核算数据和有关的纳税资料档案进行核实、确认。
二、对既有
增值税欠税、又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纳税时必须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抵减不完的
增值税欠税须在下期留抵税额中继续抵减,直至抵减完全部
增值税欠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进大于销”及欠税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