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7〕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穗府办[2006]39号
)中有关对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现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以下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按《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附件:转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