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122号 2004-3-30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6]208号)规定,总局文件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使用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使用,是审核出口退税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部门及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既要注重加强配合协调,又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管理环节职责,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各部门的职责是: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的系统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金税认证系统与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畅通;进出口部门具体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读入、审核和反馈工作;流转税部门配合进出口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由省局开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自动完成。
三、为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使用工作,省局已统一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同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软件随后下发并将就软件的安装和使用进行培训。
四、自2004年3月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每天将当天的认证相符数据自动导入到“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2004年1-2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一次性导出、传递。为保证上述两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应在2004年2月底之前完成相关测试和技术改造工作,保证外贸出口企业在发票认证可以通过网上进行。
五、为保证认证数据能上报到总局参加稽核比对,各地除每天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将当天的认证相符数据自动导入到“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外,原有的认证数据传递办法不变。
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导出认证数据是根据“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退税登记库和变更登记库中的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进行,请各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退税登记库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重点检查外贸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对于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更的,今后必须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变更登记模块进行变更,不得通过开业登记模块直接修改。
七、自2004年3月起每月5日前,各级进出口部门必须将所辖外贸出口企业上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按月汇总,并上报到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目录“进出口分局\up\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八、自2004年1月起,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于每月5日前从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中将上月003出口报关单数据下载,传递给当地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进出口部门在收到当地信息中心传递的信息后,一方面读入到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另一方面于次日传递到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目录“进出口分局\up\hg”。2004年1月份的003出口报关单信息需补报到省局。
九、各地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进出口处、信息中心、流转税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