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2〕49号 2002-7-11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所取得的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均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收入,仍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