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有效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所需报送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
资料,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在具备网络备案条件的区县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
三、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总、分支机构均在重庆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不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
(一)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优惠事项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认定机构复核。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相关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
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