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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3月6日 陕地税发〔1998〕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省局补充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省局补充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