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籽油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012.9.20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茶叶籽油
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茶叶籽油生产销售的企业,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为生产每吨茶叶籽油耗用14.51吨茶叶籽。
二、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