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6]346号 2006-12-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
川国税函﹝2006﹞272号
)与《
通知
》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