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并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3-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的要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和省局以下(含省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公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3.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主体 |
备注 |
|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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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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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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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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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类 |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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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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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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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检查类 |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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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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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检查类 |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当场送达并书面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执 行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书面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意见
听证(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要求听证(告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的书面告知听证权利
决 定
送达并书面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执 行
逾期不申请听证的
不符合听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