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10-1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并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设出租车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4种,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壹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2.《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贰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3.《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伍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4.《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拾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